2020-07-14

南充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业务经办流程

  • 2013年04月22日 00时00分
  • 来源: 南充市府
  • 【字体:
  •   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业务经办流程

      参保办理程序

      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可以按以下程序办理参保手续:

      一、参保人持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主页、本人页共印1页,规格:涉及复印纸张,均为A4纸)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正反两面),到户籍所属村委会提出参加新农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农村一、二级残疾居民参保登记还必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原件及复印件。免缴费申领新农保待遇人员登记时需提供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低保对象还需提供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填写《×××新农保待遇领取资格审查认定表》并签字和留指纹确认。

      二、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真实齐全,经办人员在《参保表》上签字确认并签署意见“情况属实”,加盖村委会公章,在各复印件上签署“属原件复印”、加盖公章。最后将《参保表》、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个人常住户口登记表》、《残疾人证》、《低保证》复印件等材料按人归档,于每月20日前一并上报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乡镇服务中心”)。

      三、乡镇服务中心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信息系统,经办人员在《参保表》上签字确认并签署意见“符合条件,同意上报”,加盖公章,将《参保表》、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个人常住户口登记表》、《残疾人证》、《低保证》复印件等材料收齐,于当月25日前上报县级农村社会保险机构审查归档。

      四、县级农村社会保险机构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复核无误后,在《参保表》上签署意见“同意参保”,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及时建立个人档案;经复核,登记信息有误的,县级农村社会保险机构应及时将其返回乡镇核实。

      养老保险费缴纳程序

      为便于工作开展,方便参保群众,新农保保费缴纳采取银行代扣代缴方式。

      一、正常参保人员(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养老保险费缴纳程序

      1、县级农村社会保险机构在每月月末将当月新增参保人员、需更换银行存折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委托指定金融机构制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银行专用存折》(以下简称“银行存折”)。

      2、已办理参保登记和需要更换《银行存折》的人员,于办理参保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次月中旬,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所属乡镇服务中心领取《银行存折》。签订金融机构扣款协议,同时将当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银行存折》。

      3、县级农村社会保险机构按月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根据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银行存折》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

      4、扣款成功后,县级农村社会保险机构将扣款金额记入参保人个人账户,打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汇总表》,并反馈相关信息到乡镇服务中心,由乡镇服务中心将相关信息直接反馈到各村委会。

      二、续保人员养老保险费缴纳程序

      1、续保人员应于每年2月25日前申报选择当年缴费档次,一经选择,当年不得更改;未申报选择的,按上年缴费标准执行。

      2、续保人员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当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银行存折》。

      3、县级农村社会保险机构于每年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12月15日分四次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根据扣款明细信息从续保人员的《银行存折》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

      4、扣款成功后,县级农村社会保险机构将扣款金额记入参保人个人账户,打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汇总表》,并反馈相关信息到乡镇服务中心,由乡镇服务中心将相关信息直接反馈到各村委会。

      三、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缴纳程序

      1、需补缴人员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个人常住户口登记表》到所属村委会,提出补缴申请,选择补缴档次,计算补缴年限(补缴年限加实际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及其需补缴金额。补缴申请人在村委会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申请表》(以下简称《补缴申请表》)后及时将补缴金额足额存入《银行存折》,村协办员核实后签字确认并签署意见“情况属实”,加盖公章后于每月20日前上报乡镇服务中心。

      2、乡镇服务中心审核相关资料无误后,经办人员在《补缴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并签署意见“符合条件,同意上报”,然后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于当月25日前将相关材料上报县级农村社会保险机构。

      3、县级农村社会保险机构复核无误后,在10个工作日内生成补缴扣款明细清单,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扣款和信息反馈。

      4、扣款成功后,县级农村社会保险机构将扣款金额记入参保人个人账户,打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汇总表》,并反馈相关信息到乡镇服务中心,由乡镇服务中心将相关信息直接反馈到各村委会。

      说明:

      1、新农保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至缴费截止日(每年12月10日),仍未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的视为中断缴费,以后补缴中断缴费年限的不享受缴费补贴;到龄续保人员须提前一月足额存入当年应缴或补缴的养老保险费。

      2、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于当月20日前向乡镇服务中心提交公示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明细表》(公示期不少于10天),并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县级农村社会保险机构指定账户。

      变更登记信息办理程序

      一、需变更登记信息(包括缴费档次变更)的人员,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属村委会提出变更申请,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

      二、村协办员于每月20日前将相关材料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上报乡镇服务中心。

      三、乡镇服务中心初审无误后,将需变更的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于当月25日前将相关资料上报县级农村社会保险机构。

      四、县级农村社会保险机构复核无误后,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养老金领取办理程序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时,符合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

      一、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或《个人常住户口登记表》和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等材料到户籍所属村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填写《×××新农保待遇领取资格审查认定表》。

      二、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每月20日前将相关材料上报乡镇服务中心。

      三、乡镇服务中心对参保人员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审核,并将符合待遇领取资格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县级农村社会保险机构。

      四、县级农村社会保险机构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定,确认未享受其他社会保险待遇后,计算待遇领取人员的养老金领取金额,填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证》,于领取证上加盖钢印,待遇领取人员从到龄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享受待遇的人员凭《银行存折》到指定银行领取养老金。

      说明:

      1、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6周岁,未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应按年缴费,也可在两年内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年限的缴费部分,并给予相应的缴费补贴,逾期补缴不足年限的不享受缴费补贴;

      2、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16周岁,未满45周岁的农村居民,应按规定按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中断缴费后继续缴费的,可补缴中断缴费部分,但不享受补缴部分的缴费补贴。

      3、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户籍居民不用缴费,待其户籍在同一村委会的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的子女参保缴费后,即可办理本人的参保登记手续和待遇领取手续,于办理次月按标准领取基础养老金。

      注销办理程序

      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农村户籍转为城镇户籍且自愿退保的)或死亡等情况的,需到村委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一、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持相关证件、材料到原参保地村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注销表》)。

      二、村协办员于每月20日前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服务中心。乡镇服务中心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于当月25日前将上述材料上报县级农村社会保险机构。

      三、县级农村社会保险机构复核无误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将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支付成功后,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的材料有:

      (1)本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明;

      (2)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3)变更为城镇户籍的,自愿退保的应提供户籍变更证明。

      (4)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老农保参保人员并轨办理程序

      一、参保人员并轨。16至59周岁老农保参保人员,本人携带老农保参保凭证原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到所属村委会办理新老农保转换登记手续,填写《参保表》。乡镇初审合格后,收老农保凭证、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报县级农村社会保险机构审定。审定参保属实后,为其办理新农保《银行存折》过渡到新农保。于办理次月中旬凭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薄到所属乡镇服务中心领取《银行存折》。

      二、领取人员并轨。已年满60周岁的老农保领取人员,本人携带老农保《领取证》原件,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到乡镇初审合格后,收回老农保《领取证》原件及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填写《×××老农保领取人员过渡新农保待遇认定表》,由乡镇统一上报县级农村社会保险机构审定。审定领取属实后,为其办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证》,过渡到新农保。已办理老农保《领取证》未满60周岁的领取人员,必须按新农保政策规定缴费至60周岁方可领取新农保养老金。

      关系转移办理程序

      一、户籍从外县(市、区)迁入本县的,本人应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等有关材料,向转入地村委会提出参保或续保及转移申请,填写《参保表》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以下简称《转入表》)。

      二、村协办员负责检查转移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每月20日前将《参保表》或《转入表》等材料上报乡镇服务中心。转移人员也可以到乡镇服务中心直接办理续保和转移手续。

      三、乡镇服务中心初审无误后,为转移人员建立续保和转移信息,并于每月25日前将《参保表》或《转入表》等材料上报县级农村社会保险机构。

      四、县级农村社会保险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并向转出地的县级农村社会保险机构寄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以下简称《接收函》)。

      五、县级农村社会保险机构根据转出地寄达的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资金,为其续记个人账户,并通过村协办员通知参保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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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流程

    责任编辑: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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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充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业务经办流程

  • 2013年04月22日 00时00分
  • 来源: 南充市府
  •   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业务经办流程

      参保办理程序

      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可以按以下程序办理参保手续:

      一、参保人持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主页、本人页共印1页,规格:涉及复印纸张,均为A4纸)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正反两面),到户籍所属村委会提出参加新农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农村一、二级残疾居民参保登记还必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原件及复印件。免缴费申领新农保待遇人员登记时需提供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低保对象还需提供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填写《×××新农保待遇领取资格审查认定表》并签字和留指纹确认。

      二、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真实齐全,经办人员在《参保表》上签字确认并签署意见“情况属实”,加盖村委会公章,在各复印件上签署“属原件复印”、加盖公章。最后将《参保表》、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个人常住户口登记表》、《残疾人证》、《低保证》复印件等材料按人归档,于每月20日前一并上报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乡镇服务中心”)。

      三、乡镇服务中心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信息系统,经办人员在《参保表》上签字确认并签署意见“符合条件,同意上报”,加盖公章,将《参保表》、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个人常住户口登记表》、《残疾人证》、《低保证》复印件等材料收齐,于当月25日前上报县级农村社会保险机构审查归档。

      四、县级农村社会保险机构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复核无误后,在《参保表》上签署意见“同意参保”,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及时建立个人档案;经复核,登记信息有误的,县级农村社会保险机构应及时将其返回乡镇核实。

      养老保险费缴纳程序

      为便于工作开展,方便参保群众,新农保保费缴纳采取银行代扣代缴方式。

      一、正常参保人员(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养老保险费缴纳程序

      1、县级农村社会保险机构在每月月末将当月新增参保人员、需更换银行存折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委托指定金融机构制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银行专用存折》(以下简称“银行存折”)。

      2、已办理参保登记和需要更换《银行存折》的人员,于办理参保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次月中旬,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所属乡镇服务中心领取《银行存折》。签订金融机构扣款协议,同时将当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银行存折》。

      3、县级农村社会保险机构按月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根据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银行存折》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

      4、扣款成功后,县级农村社会保险机构将扣款金额记入参保人个人账户,打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汇总表》,并反馈相关信息到乡镇服务中心,由乡镇服务中心将相关信息直接反馈到各村委会。

      二、续保人员养老保险费缴纳程序

      1、续保人员应于每年2月25日前申报选择当年缴费档次,一经选择,当年不得更改;未申报选择的,按上年缴费标准执行。

      2、续保人员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当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银行存折》。

      3、县级农村社会保险机构于每年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12月15日分四次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根据扣款明细信息从续保人员的《银行存折》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

      4、扣款成功后,县级农村社会保险机构将扣款金额记入参保人个人账户,打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汇总表》,并反馈相关信息到乡镇服务中心,由乡镇服务中心将相关信息直接反馈到各村委会。

      三、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缴纳程序

      1、需补缴人员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个人常住户口登记表》到所属村委会,提出补缴申请,选择补缴档次,计算补缴年限(补缴年限加实际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及其需补缴金额。补缴申请人在村委会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申请表》(以下简称《补缴申请表》)后及时将补缴金额足额存入《银行存折》,村协办员核实后签字确认并签署意见“情况属实”,加盖公章后于每月20日前上报乡镇服务中心。

      2、乡镇服务中心审核相关资料无误后,经办人员在《补缴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并签署意见“符合条件,同意上报”,然后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于当月25日前将相关材料上报县级农村社会保险机构。

      3、县级农村社会保险机构复核无误后,在10个工作日内生成补缴扣款明细清单,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扣款和信息反馈。

      4、扣款成功后,县级农村社会保险机构将扣款金额记入参保人个人账户,打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汇总表》,并反馈相关信息到乡镇服务中心,由乡镇服务中心将相关信息直接反馈到各村委会。

      说明:

      1、新农保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至缴费截止日(每年12月10日),仍未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的视为中断缴费,以后补缴中断缴费年限的不享受缴费补贴;到龄续保人员须提前一月足额存入当年应缴或补缴的养老保险费。

      2、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于当月20日前向乡镇服务中心提交公示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明细表》(公示期不少于10天),并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县级农村社会保险机构指定账户。

      变更登记信息办理程序

      一、需变更登记信息(包括缴费档次变更)的人员,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属村委会提出变更申请,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

      二、村协办员于每月20日前将相关材料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上报乡镇服务中心。

      三、乡镇服务中心初审无误后,将需变更的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于当月25日前将相关资料上报县级农村社会保险机构。

      四、县级农村社会保险机构复核无误后,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养老金领取办理程序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时,符合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

      一、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或《个人常住户口登记表》和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等材料到户籍所属村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填写《×××新农保待遇领取资格审查认定表》。

      二、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每月20日前将相关材料上报乡镇服务中心。

      三、乡镇服务中心对参保人员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审核,并将符合待遇领取资格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县级农村社会保险机构。

      四、县级农村社会保险机构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定,确认未享受其他社会保险待遇后,计算待遇领取人员的养老金领取金额,填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证》,于领取证上加盖钢印,待遇领取人员从到龄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享受待遇的人员凭《银行存折》到指定银行领取养老金。

      说明:

      1、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6周岁,未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应按年缴费,也可在两年内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年限的缴费部分,并给予相应的缴费补贴,逾期补缴不足年限的不享受缴费补贴;

      2、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16周岁,未满45周岁的农村居民,应按规定按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中断缴费后继续缴费的,可补缴中断缴费部分,但不享受补缴部分的缴费补贴。

      3、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户籍居民不用缴费,待其户籍在同一村委会的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的子女参保缴费后,即可办理本人的参保登记手续和待遇领取手续,于办理次月按标准领取基础养老金。

      注销办理程序

      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农村户籍转为城镇户籍且自愿退保的)或死亡等情况的,需到村委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一、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持相关证件、材料到原参保地村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注销表》)。

      二、村协办员于每月20日前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服务中心。乡镇服务中心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于当月25日前将上述材料上报县级农村社会保险机构。

      三、县级农村社会保险机构复核无误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将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支付成功后,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的材料有:

      (1)本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明;

      (2)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3)变更为城镇户籍的,自愿退保的应提供户籍变更证明。

      (4)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老农保参保人员并轨办理程序

      一、参保人员并轨。16至59周岁老农保参保人员,本人携带老农保参保凭证原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到所属村委会办理新老农保转换登记手续,填写《参保表》。乡镇初审合格后,收老农保凭证、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报县级农村社会保险机构审定。审定参保属实后,为其办理新农保《银行存折》过渡到新农保。于办理次月中旬凭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薄到所属乡镇服务中心领取《银行存折》。

      二、领取人员并轨。已年满60周岁的老农保领取人员,本人携带老农保《领取证》原件,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到乡镇初审合格后,收回老农保《领取证》原件及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填写《×××老农保领取人员过渡新农保待遇认定表》,由乡镇统一上报县级农村社会保险机构审定。审定领取属实后,为其办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证》,过渡到新农保。已办理老农保《领取证》未满60周岁的领取人员,必须按新农保政策规定缴费至60周岁方可领取新农保养老金。

      关系转移办理程序

      一、户籍从外县(市、区)迁入本县的,本人应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等有关材料,向转入地村委会提出参保或续保及转移申请,填写《参保表》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以下简称《转入表》)。

      二、村协办员负责检查转移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每月20日前将《参保表》或《转入表》等材料上报乡镇服务中心。转移人员也可以到乡镇服务中心直接办理续保和转移手续。

      三、乡镇服务中心初审无误后,为转移人员建立续保和转移信息,并于每月25日前将《参保表》或《转入表》等材料上报县级农村社会保险机构。

      四、县级农村社会保险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并向转出地的县级农村社会保险机构寄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以下简称《接收函》)。

      五、县级农村社会保险机构根据转出地寄达的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资金,为其续记个人账户,并通过村协办员通知参保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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