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内江市调查反映农民专合社监管面临三大困境亟需破解

  • 2018年06月14日 10时32分
  • 来源: 内江市府
  • 【字体:
  •   ⑴监管主体不明确。新修订《专合社法》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但实际工作中工商、农业、供销等部门均在各自职能上管理合作社,表面上有多个“婆家”,实际上变为没人管的状态,不利于合作社的有序发展壮大。

      ⑵监管手段乏力。新修订《专合社法》未规定合作社设立之后有关部门对其运作过程的检查,导致在运行过程中出现成员发生变化不能及时到登记机关备案,成员出资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易导致国家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些优惠政策的运用缺乏监管。

      ⑶沟通机制缺位。国家对农民专合社有不同名目的扶持奖补资金,但各部门都有各自不同的评价标准,掌握的合作社情况也不同,互相之间没有沟通协作,导致一级政府对本地农民专合社没有统一的扶持评判标准,扶持资金难免存在“撒胡椒面”的现象,难以集中力量扶持培育出优秀的合作社。
    责任编辑: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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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江市调查反映农民专合社监管面临三大困境亟需破解

  • 2018年06月14日 10时32分
  • 来源: 内江市府
  •   ⑴监管主体不明确。新修订《专合社法》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但实际工作中工商、农业、供销等部门均在各自职能上管理合作社,表面上有多个“婆家”,实际上变为没人管的状态,不利于合作社的有序发展壮大。

      ⑵监管手段乏力。新修订《专合社法》未规定合作社设立之后有关部门对其运作过程的检查,导致在运行过程中出现成员发生变化不能及时到登记机关备案,成员出资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易导致国家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些优惠政策的运用缺乏监管。

      ⑶沟通机制缺位。国家对农民专合社有不同名目的扶持奖补资金,但各部门都有各自不同的评价标准,掌握的合作社情况也不同,互相之间没有沟通协作,导致一级政府对本地农民专合社没有统一的扶持评判标准,扶持资金难免存在“撒胡椒面”的现象,难以集中力量扶持培育出优秀的合作社。
    责任编辑: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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