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城区商品房预售新政出台

  • 2021年03月22日 10时37分
  • 来源: 绵阳市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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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日,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起草的《绵阳城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绵阳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通过市政府第115次常务会审议,待正式印发后实施。据悉,这两个新政的出台,将有力促进绵阳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防范“烂尾楼”等楼市风险,维护购房群众的合法权益。

    据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细则》共5章32条。为保障购房群众权益,《细则》强化了企业公示告知责任,明确了企业应当公示的三个主要方面内容,包括相关政策文件、证件证书、销售信息,并增加“经购房人书面签字确认知晓”的措施,最大限度避免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刻意隐瞒信息,同时提醒购房人在购房过程中认真做好“功课”,避免合法权益受损。《细则》根据购房群众投诉和日常市场监管发现的问题,对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易违反、购房群众需要重点了解的企业禁止行为,进行了罗列。

    “降低房地产开发‘高杠杆’‘高周转’带来的风险,并为企业减负,也是新政的重点之一。”该负责人表示,《细则》适度提高了办理预售对工程形象进度的要求,将地上7层及以上商品房预售的形象进度,由原先的完成“地上3层”调整为“地上规划层数的1/3且不少于7层”,从而缩短房屋销售至交付的中间期限。《细则》还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精简了企业办理预售应提交的资料;企业申请预售许可时不再提交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进度说明、《社区用房协议》、房屋面积预测绘报告,为企业减轻负担。

    此外,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周期长,涉及部门多,需要各区(园区)以及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监管,才能形成监管合力,促进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细则》对属地和部门的共同监管进行了明确。

    同时出台的《办法》,则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具体监管进行了明确,最大限度防止预售资金被挪用造成项目烂尾,以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良性运行。

    《办法》要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全程监管、专户归集、分类实施、节点控制、专款专用”的原则;把保障预售资金优先用于项目建设、交付、办证作为监管的目标,创新提出履约尽责资金的概念,并将其分为建设资金、应预交的税款、抵押土地赎回资金3个部分。

    监管方式方面,根据《办法》所有购房款都必须进入监管账户,实行“专户归集”,同时预售资金实行定向拨付,即在预售资金使用时,直接按合同约定拨付给与项目建设相关的第三方企业,及土地抵押、税收征收机关与开发企业约定的缴税、还款账户,避免资金被挪用。

    与此同时,按照资金性质不同实行分类监管。据该负责人介绍,“建设资金的监管主体由原来的商业银行调整为政府机构(区、园区住建部门);应预交税款和抵押土地赎回资金,则由监管银行监管。”

    责任编辑: 祝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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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绵阳城区商品房预售新政出台

  • 2021年03月22日 10时37分
  • 来源: 绵阳市府
  • 近日,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起草的《绵阳城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绵阳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通过市政府第115次常务会审议,待正式印发后实施。据悉,这两个新政的出台,将有力促进绵阳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防范“烂尾楼”等楼市风险,维护购房群众的合法权益。

    据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细则》共5章32条。为保障购房群众权益,《细则》强化了企业公示告知责任,明确了企业应当公示的三个主要方面内容,包括相关政策文件、证件证书、销售信息,并增加“经购房人书面签字确认知晓”的措施,最大限度避免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刻意隐瞒信息,同时提醒购房人在购房过程中认真做好“功课”,避免合法权益受损。《细则》根据购房群众投诉和日常市场监管发现的问题,对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易违反、购房群众需要重点了解的企业禁止行为,进行了罗列。

    “降低房地产开发‘高杠杆’‘高周转’带来的风险,并为企业减负,也是新政的重点之一。”该负责人表示,《细则》适度提高了办理预售对工程形象进度的要求,将地上7层及以上商品房预售的形象进度,由原先的完成“地上3层”调整为“地上规划层数的1/3且不少于7层”,从而缩短房屋销售至交付的中间期限。《细则》还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精简了企业办理预售应提交的资料;企业申请预售许可时不再提交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进度说明、《社区用房协议》、房屋面积预测绘报告,为企业减轻负担。

    此外,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周期长,涉及部门多,需要各区(园区)以及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监管,才能形成监管合力,促进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细则》对属地和部门的共同监管进行了明确。

    同时出台的《办法》,则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具体监管进行了明确,最大限度防止预售资金被挪用造成项目烂尾,以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良性运行。

    《办法》要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全程监管、专户归集、分类实施、节点控制、专款专用”的原则;把保障预售资金优先用于项目建设、交付、办证作为监管的目标,创新提出履约尽责资金的概念,并将其分为建设资金、应预交的税款、抵押土地赎回资金3个部分。

    监管方式方面,根据《办法》所有购房款都必须进入监管账户,实行“专户归集”,同时预售资金实行定向拨付,即在预售资金使用时,直接按合同约定拨付给与项目建设相关的第三方企业,及土地抵押、税收征收机关与开发企业约定的缴税、还款账户,避免资金被挪用。

    与此同时,按照资金性质不同实行分类监管。据该负责人介绍,“建设资金的监管主体由原来的商业银行调整为政府机构(区、园区住建部门);应预交税款和抵押土地赎回资金,则由监管银行监管。”

    责任编辑: 祝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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