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国家机关狠刹会议费支出 明年起实行会议费管理新规
●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将会议费纳入部门预算,会议费预算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严格会议费报销和支付管理:报销时须附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人员签到单、定点饭店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支付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支付
●建立会议费公示制度和会议年度报告制度:应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一、二、三、四类会议综合定额标准每人每天分别为660元、550元、450元和450元
二、三、四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不得超过1天
二、三类会议人员分别不得超过300人、150人,四类会议一般不得超过50人
会议费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等转嫁或摊派
综合新华社北京9月23日电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23日联合对外发布修订后的《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新办法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和改进会风。
财政部行政政法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新办法就会议年度计划和预算管理、会议分类和审批、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报销标准等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会议费管理,力求节约会议经费开支。
新办法适用于所有中央和国家机关
2006年出台的《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一、二、三类会议综合定额标准每人每天分别为400元、300元和260元。2008年这一标准被调整为600元、500元和400元。
此次修订后的《办法》将会议类别调整为四类,原先一、二、三类会议综合定额标准每人每天分别为660元、550元和450元。新增的第四类小型会议标准为每人每天450元。
与之前的会议费管理办法相比,新办法在适用对象上实现了全覆盖。之前会议费管理办法主要适用于国务院各部门,其他中央国家机关比照执行,对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
而新办法适用于所有中央和国家机关,即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都适用新办法。中央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新办法执行。
二、三、四类会议应在四星级以下定点饭店召开
新办法规定,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要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其中,一类会议会期和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不得超过1天;二类会议人员不得超过300人,三类会议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四类会议一般不得超过50人。《办法》规定二、三、四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定点饭店召开。对此,财政部行政政法司有关负责人解释说,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中央国家机关实行定点管理,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的星级饭店以及具备相当条件的内部招待所等,均可以参加投标,或申请定点饭店资格。四星级、五星级饭店,如果其优惠价格不高于住宿费最高上限,也可以参加投标,或申请定点饭店资格。据此规定,各星级饭店只要接受定点协议条件,均可作为中央国家召开会议的场所。
新办法改进了会议形式,要求参会人员以在京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京外召开,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
新办法规定,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等方面。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新办法还要求,各单位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违反规定的,将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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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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