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次常务会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要内容

  • 2013年09月12日 00时00分
  • 来源: 省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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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要内容

    四川大学教授 王建平

    2013年9月11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部维护市场秩序,真正实现公平交易,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是国家基于消费者弱势地位而给予特别保护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1993年10月31日颁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方面。从消费者个体来看,保护消费者个体的权益,似乎仅仅是私权的问题,但是当无数个消费者集合在一起的时候,也就是把他们视为群体的时候,它所体现的就是公共利益。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包括三方面:一是对消费者个人的损害,二是对消费者这个群体也就是公共利益的损害,三是对社会经济秩序的损害。相对于消费者个人,对于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损害造成的危害更大,付出的社会成本更高。从鼓励消费者进行维权,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来说,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政府的职责。消费者权益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它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出现的社会问题。政府承担保护消费者的职责,是因为与经营者相比,人数众多、极度分散的消费者由于力量微弱、知识欠缺和人性弱点、缺乏组织等,经常成为被损害的弱者。通过国家权力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要制度设计之一。行政保护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方面。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第27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社会团体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第28条);依法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第29条)。

      消费者享有广泛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偏重于权利方面的规定。消费者有9项主要的权利:一是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7条)。二是知悉真情权。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价格、产地、生产者名称、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第8条)。三是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9条)。四是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10条)。五是获得赔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11条)。六是依法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第12条)。七是知识获取权。消费者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第13条)。八是维护尊严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第14条)。九是监督批评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第15条)。

      经营者承担较多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偏重于义务方面的规定。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主要有9项:一是依法或按约定履行义务(第16条)。二是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第17条)。三是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18条)。四是提供真实信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1倍(第49条)。五是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也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第20条)。六是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第21条)。七是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第22条)。八是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第24条)。九是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第25条)。

      消费者有广泛的争议解决途径和索赔渠道。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5种途径解决:一是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是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是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分别不同情况,有6种索赔渠道:一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二是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三是向服务者要求赔偿;四是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五是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六是向广告经营者要求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正在修改。8月27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有几个方面值得关注。一是强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以及推荐商品和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对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连带责任。二是完善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即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同时明确了几类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及退货的运费承担原则。三是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将惩罚性赔偿金额提高到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的3倍和所受损失的3倍。四是明确消费者协会公益性职能,规定各级政府对消协履职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五是规定经营者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虚假宣传等行为的,除依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将“由有关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责任编辑: 张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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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9月11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部维护市场秩序,真正实现公平交易,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是国家基于消费者弱势地位而给予特别保护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1993年10月31日颁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方面。从消费者个体来看,保护消费者个体的权益,似乎仅仅是私权的问题,但是当无数个消费者集合在一起的时候,也就是把他们视为群体的时候,它所体现的就是公共利益。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包括三方面:一是对消费者个人的损害,二是对消费者这个群体也就是公共利益的损害,三是对社会经济秩序的损害。相对于消费者个人,对于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损害造成的危害更大,付出的社会成本更高。从鼓励消费者进行维权,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来说,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政府的职责。消费者权益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它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出现的社会问题。政府承担保护消费者的职责,是因为与经营者相比,人数众多、极度分散的消费者由于力量微弱、知识欠缺和人性弱点、缺乏组织等,经常成为被损害的弱者。通过国家权力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要制度设计之一。行政保护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方面。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第27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社会团体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第28条);依法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第29条)。

      消费者享有广泛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偏重于权利方面的规定。消费者有9项主要的权利:一是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7条)。二是知悉真情权。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价格、产地、生产者名称、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第8条)。三是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9条)。四是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10条)。五是获得赔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11条)。六是依法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第12条)。七是知识获取权。消费者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第13条)。八是维护尊严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第14条)。九是监督批评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第15条)。

      经营者承担较多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偏重于义务方面的规定。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主要有9项:一是依法或按约定履行义务(第16条)。二是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第17条)。三是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18条)。四是提供真实信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1倍(第49条)。五是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也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第20条)。六是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第21条)。七是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第22条)。八是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第24条)。九是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第25条)。

      消费者有广泛的争议解决途径和索赔渠道。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5种途径解决:一是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是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是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分别不同情况,有6种索赔渠道:一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二是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三是向服务者要求赔偿;四是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五是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六是向广告经营者要求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正在修改。8月27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有几个方面值得关注。一是强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以及推荐商品和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对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连带责任。二是完善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即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同时明确了几类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及退货的运费承担原则。三是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将惩罚性赔偿金额提高到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的3倍和所受损失的3倍。四是明确消费者协会公益性职能,规定各级政府对消协履职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五是规定经营者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虚假宣传等行为的,除依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将“由有关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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