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26

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

  • 2013年10月22日 00时00分
  • 来源: 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网站
  • 【字体:
  •   为推动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促进政务公开,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能,方便单位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制定本服务指南。

      一、缴存服务

      (一)单位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办理场所:中心办事大厅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领取《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如实填表→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中心审核→办理缴存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1个工作日。

      (二)个人账户设立

      单位设立或新录用职工,应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场所:中心办事大厅

      办理要件:单位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明细登记表》(注:《新开户单位填写》或《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中心审核→设立缴存个人账户。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50人以内当场办理,50人以上不超过2个工作日。

      (三)变更登记

      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场所:中心办事大厅

      办理要件:

      单位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信息变更证明;

      2、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职工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单位或职工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和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2、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或个人提供要件→中心审核→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四)注销登记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场所:中心办事大厅

      办理要件:

      1、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封存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书面申请;

      2、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等文件及复印件。

      3、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中心审核→办理封存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五)账户转移

      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发生变动,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转移包括内部转移和跨中心转移。

      办理场所:中心办事大厅

      办理要件:

      1、内部转移的提供加盖双方单位公章的《转移申请表》;

      2、跨中心转移的提供加盖转出单位公章的《跨中心转移申请表》及转入单位所在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开户证明和新单位的用工合同;

      3、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1、内部转移:单位提供要件→中心审核→办理内部转移手续。

      2、跨中心转移:单位提供跨中心转移要件→中心审核→办理跨中心转移手续→转入地中心将转入余额计入个人账户。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六)账户封存与启封

      单位破产、撤销或解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停止或暂停发放工资,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到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职工需要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手续。

      办理场所:中心办事大厅

      办理要件:

      1、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

      2、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中心审核→办理封存或启封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七)托管

      单位破产、撤销或解散,以及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既无接收单位。又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实行集中封存托管。

      办理场所:中心办事大厅

      办理要件:

      1、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托管申请表》;

      2、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破产、撤销或解散证明;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5、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中心审核→符合条件的转移到托管专户并办理《住房公积金托管卡》。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50人以下当场办理,50人以上为2个工作日。

      (八)汇、补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按与中心约定的日期,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缓缴到期的,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

      办理场所:中心办事大厅

      办理要件:

      1、单位有人员增减的,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无人员增减变化的,直接按上月缴存数汇缴。

      2、单位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补缴清册》和出示相应补缴原因材料。

      3、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中心审核→以小额支付托收或单位自行划款方式办理缴存手续→由中心计入个人公积金账户。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九)缴存基数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每年调整一次,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不低于缴存人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政府劳动部门规定的上一年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或管委会确定的缴存基数。每年调整时间原则上为上半年。

      办理场所:中心办事大厅

      办理要件:

      1、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表和基数确认表;

      2、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中心审核→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50人以内当场办理,50人以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

      (十)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

      办理场所:中心办事大厅

      办理要件:

      1、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书面申请;

      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资料(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3、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中心审核→管委会审批或由管委会授权中心审批→中心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通知单位执行。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有管委会授权的,不超过15个工作日,没有管委会授权的,为管委会批准后2个工作日。

      (十一)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是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

      办理场所:职工本人办理的为城区内建设银行各网点;单位代办的为建设银行锦城支行。

      办理要件:

      1、职工本人办理提供职工个人公积金账号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代办提供单位证明和需办卡职工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3、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职工或单位提供要件→银行审核→银行通知领卡。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3-5个工作日。

      二、提取服务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缴存基数20%的;

      4、离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职工及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0、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1、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2、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场所:中心办事大厅

      办理要件:

      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本人办理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代办的,出示住房公积金专管员证;其他代办人办理的,出示结婚证(配偶代办)或公证后的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和相关证明材料。

      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一次性提取的在签订购房合同或产权过户(二手房)一年内提取。

      (1)非贷款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出示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房改部门盖章的购房合同、付款收据。

      (2)非贷款购买二手房出示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收据、过户手续费凭证。

      (3)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选择一次性提取的出示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房改部门盖章的购房合同、首付款收据;二手房出示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收据、过户手续费凭证。

      (4)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出示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建房费用凭证。

      (5)大修自住住房出示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证明,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文和建房费用凭证。

      2、商业贷款购房提取首付在签订购房合同或产权过户一年内提取。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出示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房改部门盖章的购房合同、首付款收据。

      (2)购买二手房出示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收据、过户手续费凭证。

      3、提取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从首次归还贷款之月一年后,每年可提取一次且不超过年还款额。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出示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房改部门盖章的购房合同、贷款合同、近三个月的还款记录。

      (2)购买二手房出示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收据、过户手续费凭证、贷款合同、近三个月的还款记录。

      4、部份或全部提前还贷出示银行已修改的贷款合同或银行还款通知单和提前还款收据。

      5、再次提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出示银行近三个月还款记录(还款记录上是配偶的需出示结婚证原件)。

      6、租赁自住住房(廉租住房)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租凭合同、租金收据、契税完税凭证、婚姻证明、无房证明。

      7、职工及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出示二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支付证明、本人与配偶、子女关系证明、家庭收入证明。

      8、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出示灾难事故处理情况证明、处理事故所用费用证明、本人与配偶、子女关系证明、家庭收入证明。

      9、下列情形可一次性销户提取:

      (1)离退休出示退休证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2)出境定居出示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

      (3)死亡、被宣告死亡职工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销户证明;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出示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5)完全或部份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出示县(区)以上医院证明、劳动鉴定部门证明、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失业证明。

      (6)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示司法部门判决裁定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10、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中心审核→中心支付公积金到单位账户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或职工个人银行账户。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50人以内当场办理,50人以上不超过2个工作日。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二)委托提取

      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委托中心,按照提取规定,按约定时间将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划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行为。

      办理场所:中心办事大厅(上百人单位,预约上门办理)

      办理要件:

      1、购房合同原件或复印件或产权证原件或复印件;

      2、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主借款人为配偶);

      4、近三个月还款明细;

      5、身份证原件及主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7、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协议》(一式三份);

      8、主借款人的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授权书;

      9、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中心审核→委托人、主借款人在协议书、授权书上按手印→中心登记备案→中心按约定时间划款到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1)变更协议协议中的任一信息发生变动,委托人应在发生变动后一月内办理变更确认手续。

      办理场所:中心办事大厅

      办理要件:

      1、需要变更的信息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变更申请表;

      3、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中心审核→委托人在变更申请表上按手印→中心登记备案。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2)提前部份或全部还款须在提前还款后一月内申报。

      办理场所:中心办事大厅

      办理要件:

      1、提供银行提前还款的通知单和收据;

      2、变更申请表;

      3、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中心审核→委托人按手印→中心登记备案。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三)托管户提取

      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托管户,可提取职工个人账户内的部分或全部余额。

      办理场所:中心办事大厅

      办理要件:

      1、提供《住房公积金托管卡》;

      2、出示办理提取的相关材料;

      3、填写《托管户提取申请表》;

      4、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中心审核→中心划款到职工个人银行账户。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三、贷款服务

      (一)贷款办理职工在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办理场所:建行锦城支行个人贷款中心、中行营业部个人贷款中心和中行武侯支行消费信贷部。

      办理要件:

      1、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表;

      2、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户口簿等有效居留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买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

      5、已支付不低于总价款30%的首付款凭证;

      6、契税完税凭证和二手房估价报告;

      7、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8、借款人夫妻双方及共有人收入证明;

      9、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调查表;

      10、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或材料。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受托银行贷款初审→中心审批→签订《住房贷款公积金贷款合同》→办理贷款担保抵押→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

      办理时限:借款申请资料齐全,审核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抵押登记后放款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二)提前还贷

      正常还款一年后,借款人可提前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可采取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提前归还部份贷款本金的方式。

      办理场所:中心委托的建行锦城支行个人贷款中心、中行营业部个人贷款中心和中行武侯支行消费信贷部。

      办理要件:

      1、提前还贷申请表;借款人身份证件;

      2、借款合同;

      3、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1、一次性归还本息:借款人提供要件材料→受托银行初审→中心审批→受托银行办理结清手续。

      2、提前部份还贷:借款人提供要件→确定提前还贷金额、剩余贷款的还款计算方式、提前还款日→受托银行初审→管理中心审批→与中心受托银行签订变更合同→到银行办理还款手续。

      办理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四、信息查询

      查询渠道:中心办事大厅的柜台、单位对账单、语音电话86742111、银行自助查询终端。柜台和银行自助终端查询服务可提供近三年的职工或单位的明细账信息,单位对账单和语音电话查询服务可提供当年缴存、提取、结息及余额信息。

      查询内容:单位和职工可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及缴存、提取、贷款明细。

      查询所需要件:

      1、柜台查询的,职工本人出示身份证;单位专管员查询出示住房公积金专管员证;由代办人代查,出示结婚证(配偶代查)或公证后的委托书、代查人身份证和相关证明材料。

      2、通过电话查询的,职工应输入本人身份证号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号;通过银行自助终端查询的,插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进入系统查询。

      查询时限:通过柜台、电话、自助终端申请查询的,应当场予以答复;申请查询超过三年以上住房公积金信息的,应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予以答复,单位或职工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中心申请复核,复核结果应在10日内反馈申请人。

      五、政策咨询

      咨询渠道:中心办事大厅的柜台或咨询台、客户服务热线(86747567、86761373)等。

      答复时限:柜台、咨询台及电话咨询当即回复,疑难问题回复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六、投诉建议

      投诉渠道:办理场所的柜台、意见箱和意见簿、投诉热线(86747567)等。

      反馈时限:中心收到投诉建议后,在第一时间与投诉人沟通,1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责任编辑: 办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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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年10月22日 00时00分
  • 来源: 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网站
  •   为推动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促进政务公开,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能,方便单位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制定本服务指南。

      一、缴存服务

      (一)单位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办理场所:中心办事大厅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领取《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如实填表→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中心审核→办理缴存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1个工作日。

      (二)个人账户设立

      单位设立或新录用职工,应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场所:中心办事大厅

      办理要件:单位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明细登记表》(注:《新开户单位填写》或《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中心审核→设立缴存个人账户。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50人以内当场办理,50人以上不超过2个工作日。

      (三)变更登记

      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场所:中心办事大厅

      办理要件:

      单位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信息变更证明;

      2、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职工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单位或职工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和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2、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或个人提供要件→中心审核→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四)注销登记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场所:中心办事大厅

      办理要件:

      1、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封存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书面申请;

      2、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等文件及复印件。

      3、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中心审核→办理封存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五)账户转移

      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发生变动,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转移包括内部转移和跨中心转移。

      办理场所:中心办事大厅

      办理要件:

      1、内部转移的提供加盖双方单位公章的《转移申请表》;

      2、跨中心转移的提供加盖转出单位公章的《跨中心转移申请表》及转入单位所在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开户证明和新单位的用工合同;

      3、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1、内部转移:单位提供要件→中心审核→办理内部转移手续。

      2、跨中心转移:单位提供跨中心转移要件→中心审核→办理跨中心转移手续→转入地中心将转入余额计入个人账户。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六)账户封存与启封

      单位破产、撤销或解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停止或暂停发放工资,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到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职工需要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手续。

      办理场所:中心办事大厅

      办理要件:

      1、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

      2、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中心审核→办理封存或启封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七)托管

      单位破产、撤销或解散,以及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既无接收单位。又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实行集中封存托管。

      办理场所:中心办事大厅

      办理要件:

      1、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托管申请表》;

      2、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破产、撤销或解散证明;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5、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中心审核→符合条件的转移到托管专户并办理《住房公积金托管卡》。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50人以下当场办理,50人以上为2个工作日。

      (八)汇、补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按与中心约定的日期,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缓缴到期的,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

      办理场所:中心办事大厅

      办理要件:

      1、单位有人员增减的,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无人员增减变化的,直接按上月缴存数汇缴。

      2、单位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补缴清册》和出示相应补缴原因材料。

      3、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中心审核→以小额支付托收或单位自行划款方式办理缴存手续→由中心计入个人公积金账户。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九)缴存基数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每年调整一次,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不低于缴存人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政府劳动部门规定的上一年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或管委会确定的缴存基数。每年调整时间原则上为上半年。

      办理场所:中心办事大厅

      办理要件:

      1、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表和基数确认表;

      2、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中心审核→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50人以内当场办理,50人以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

      (十)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

      办理场所:中心办事大厅

      办理要件:

      1、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书面申请;

      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资料(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3、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中心审核→管委会审批或由管委会授权中心审批→中心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通知单位执行。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有管委会授权的,不超过15个工作日,没有管委会授权的,为管委会批准后2个工作日。

      (十一)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是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

      办理场所:职工本人办理的为城区内建设银行各网点;单位代办的为建设银行锦城支行。

      办理要件:

      1、职工本人办理提供职工个人公积金账号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代办提供单位证明和需办卡职工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3、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职工或单位提供要件→银行审核→银行通知领卡。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3-5个工作日。

      二、提取服务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缴存基数20%的;

      4、离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职工及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0、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1、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2、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场所:中心办事大厅

      办理要件:

      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本人办理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代办的,出示住房公积金专管员证;其他代办人办理的,出示结婚证(配偶代办)或公证后的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和相关证明材料。

      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一次性提取的在签订购房合同或产权过户(二手房)一年内提取。

      (1)非贷款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出示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房改部门盖章的购房合同、付款收据。

      (2)非贷款购买二手房出示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收据、过户手续费凭证。

      (3)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选择一次性提取的出示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房改部门盖章的购房合同、首付款收据;二手房出示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收据、过户手续费凭证。

      (4)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出示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建房费用凭证。

      (5)大修自住住房出示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证明,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文和建房费用凭证。

      2、商业贷款购房提取首付在签订购房合同或产权过户一年内提取。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出示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房改部门盖章的购房合同、首付款收据。

      (2)购买二手房出示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收据、过户手续费凭证。

      3、提取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从首次归还贷款之月一年后,每年可提取一次且不超过年还款额。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出示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房改部门盖章的购房合同、贷款合同、近三个月的还款记录。

      (2)购买二手房出示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收据、过户手续费凭证、贷款合同、近三个月的还款记录。

      4、部份或全部提前还贷出示银行已修改的贷款合同或银行还款通知单和提前还款收据。

      5、再次提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出示银行近三个月还款记录(还款记录上是配偶的需出示结婚证原件)。

      6、租赁自住住房(廉租住房)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租凭合同、租金收据、契税完税凭证、婚姻证明、无房证明。

      7、职工及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出示二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支付证明、本人与配偶、子女关系证明、家庭收入证明。

      8、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出示灾难事故处理情况证明、处理事故所用费用证明、本人与配偶、子女关系证明、家庭收入证明。

      9、下列情形可一次性销户提取:

      (1)离退休出示退休证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2)出境定居出示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

      (3)死亡、被宣告死亡职工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销户证明;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出示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5)完全或部份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出示县(区)以上医院证明、劳动鉴定部门证明、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失业证明。

      (6)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示司法部门判决裁定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10、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中心审核→中心支付公积金到单位账户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或职工个人银行账户。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50人以内当场办理,50人以上不超过2个工作日。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二)委托提取

      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委托中心,按照提取规定,按约定时间将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划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行为。

      办理场所:中心办事大厅(上百人单位,预约上门办理)

      办理要件:

      1、购房合同原件或复印件或产权证原件或复印件;

      2、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主借款人为配偶);

      4、近三个月还款明细;

      5、身份证原件及主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7、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协议》(一式三份);

      8、主借款人的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授权书;

      9、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中心审核→委托人、主借款人在协议书、授权书上按手印→中心登记备案→中心按约定时间划款到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1)变更协议协议中的任一信息发生变动,委托人应在发生变动后一月内办理变更确认手续。

      办理场所:中心办事大厅

      办理要件:

      1、需要变更的信息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变更申请表;

      3、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中心审核→委托人在变更申请表上按手印→中心登记备案。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2)提前部份或全部还款须在提前还款后一月内申报。

      办理场所:中心办事大厅

      办理要件:

      1、提供银行提前还款的通知单和收据;

      2、变更申请表;

      3、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中心审核→委托人按手印→中心登记备案。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三)托管户提取

      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托管户,可提取职工个人账户内的部分或全部余额。

      办理场所:中心办事大厅

      办理要件:

      1、提供《住房公积金托管卡》;

      2、出示办理提取的相关材料;

      3、填写《托管户提取申请表》;

      4、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中心审核→中心划款到职工个人银行账户。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三、贷款服务

      (一)贷款办理职工在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办理场所:建行锦城支行个人贷款中心、中行营业部个人贷款中心和中行武侯支行消费信贷部。

      办理要件:

      1、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表;

      2、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户口簿等有效居留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买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

      5、已支付不低于总价款30%的首付款凭证;

      6、契税完税凭证和二手房估价报告;

      7、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8、借款人夫妻双方及共有人收入证明;

      9、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调查表;

      10、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或材料。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受托银行贷款初审→中心审批→签订《住房贷款公积金贷款合同》→办理贷款担保抵押→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

      办理时限:借款申请资料齐全,审核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抵押登记后放款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二)提前还贷

      正常还款一年后,借款人可提前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可采取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提前归还部份贷款本金的方式。

      办理场所:中心委托的建行锦城支行个人贷款中心、中行营业部个人贷款中心和中行武侯支行消费信贷部。

      办理要件:

      1、提前还贷申请表;借款人身份证件;

      2、借款合同;

      3、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1、一次性归还本息:借款人提供要件材料→受托银行初审→中心审批→受托银行办理结清手续。

      2、提前部份还贷:借款人提供要件→确定提前还贷金额、剩余贷款的还款计算方式、提前还款日→受托银行初审→管理中心审批→与中心受托银行签订变更合同→到银行办理还款手续。

      办理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四、信息查询

      查询渠道:中心办事大厅的柜台、单位对账单、语音电话86742111、银行自助查询终端。柜台和银行自助终端查询服务可提供近三年的职工或单位的明细账信息,单位对账单和语音电话查询服务可提供当年缴存、提取、结息及余额信息。

      查询内容:单位和职工可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及缴存、提取、贷款明细。

      查询所需要件:

      1、柜台查询的,职工本人出示身份证;单位专管员查询出示住房公积金专管员证;由代办人代查,出示结婚证(配偶代查)或公证后的委托书、代查人身份证和相关证明材料。

      2、通过电话查询的,职工应输入本人身份证号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号;通过银行自助终端查询的,插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进入系统查询。

      查询时限:通过柜台、电话、自助终端申请查询的,应当场予以答复;申请查询超过三年以上住房公积金信息的,应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予以答复,单位或职工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中心申请复核,复核结果应在10日内反馈申请人。

      五、政策咨询

      咨询渠道:中心办事大厅的柜台或咨询台、客户服务热线(86747567、86761373)等。

      答复时限:柜台、咨询台及电话咨询当即回复,疑难问题回复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六、投诉建议

      投诉渠道:办理场所的柜台、意见箱和意见簿、投诉热线(86747567)等。

      反馈时限:中心收到投诉建议后,在第一时间与投诉人沟通,1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责任编辑: 办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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