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标准应与保障标准联动
罗良娟在工作中发现,由于立法层次较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最低工资标准的合理确定和严格执行,个别地区在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提高上出现攀比现象,忽视了与相关保障标准的联动和各方利益的平衡。她认为,最低工资标准是把“双刃剑”,调整得过高、过低、过快、过慢,都可能产生负面影响,影响经济发展和充分就业。希望国家进一步统一标准,对是否包括个人缴纳的“五险一金”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防止随意性;要按程序进行科学合理测评,按发展实际适时谨慎调整,并逐步建立最低工资评估机制,克服“拍脑袋”定标准和相互攀比。
国家规定标准两年调整一次,但实际操作中,有的地方调整过于频繁。建议把握好调整节奏,给用人单位一定适应期,新标准公布后间隔1-2个月执行为宜。最低工资标准制度的适应性也应进一步增强,对包住宿、季节性生产等如何适用最低工资标准,对计件工资制、提成工资制等特殊工资形式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等,作出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罗良娟还建议,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个别用人单位通过随意提高劳动定额、延长劳动时间、降低计件单价等手段,变相违反最低工资标准。
据了解,“十一五”期间,我省先后3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档上调幅度达61.5%,最低档上调幅度达77.8%,全部单位职工工资由2008年的24725元增加到2011年的37330元,带动了低收入劳动者特别是一线普通职工工资的大幅上升。(记者 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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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雷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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