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涛介绍这次“放管服”改革消防总队下放的审批权限有哪些
[省公安消防总队副总队长马涛]:根据规定,审批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确定,我们按照“属地办理、部门一致、放管适度、监管有力”原则,以“基层管业务,机关多指导”为出发点,结合异地受理拟定了统一的“审验、备案、开检”管辖权限,做到“该放就放”,从便民利民的角度出发,尽量让企业和群众少跑路。首先是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权限的下放。这个是按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相应的管理部门来进行权限下放的。我们所说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指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的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进行调整,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今后,除涉及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项目全部由工程属地大队管辖,也即到工程属地的县(市、区)消防部门办理。其次是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权限的下放。由县级规划部门出具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县级政府或发改部门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和涉及县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权限下放至工程属地大队管辖。这一改革做到了消防审验与规划、发改等部门层级权限一致,最大程度方便群众办事。再次是公众聚集场所“开检”权限的下放。今后,除以下两个情形外的“开检”全部下放至属地大队管辖:一是涉及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众聚集场所“开检”;也就是说,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由市级消防部门负责,保持了消防安全监管的连续性。二是向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消防验收(备案)时一并提出“开检”的,也由市级消防支队负责,避免群众多头跑路的情况。此外,还要特别说明的是,“开检”申请可以和消防验收(备案)申请同时进行,即在哪一级消防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备案),可同一时间在这一级消防部门申请“开检”,精简了办事流程。
责任编辑: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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