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2016年12月15日 09时25分
  • 来源: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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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条例》进一步规范了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一是规范项目核准行为。《条例》规定,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一律实行备案管理。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仅需提交项目申请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为前置条件的相关手续证明文件;核准机关从是否危害国家安全,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以及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等四个方面进行审查,审核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二是规范项目备案行为。为了防止项目备案成为变相行政许可,《条例》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额和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等四个方面的信息告知备案机关,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备案机关收到全部信息即为备案。备案机关发现已备案项目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实行核准管理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并通知有关部门。

      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条例》规定,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企业应当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企业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项目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理信息,通过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四是优化服务。为提高透明度,方便企业办事,《条例》规定,项目核准、备案原则上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办理;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通过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五是严格责任追究。《条例》对企业未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以及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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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2016年12月15日 09时25分
  • 来源: 中国政府网
  •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条例》进一步规范了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一是规范项目核准行为。《条例》规定,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一律实行备案管理。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仅需提交项目申请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为前置条件的相关手续证明文件;核准机关从是否危害国家安全,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以及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等四个方面进行审查,审核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二是规范项目备案行为。为了防止项目备案成为变相行政许可,《条例》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额和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等四个方面的信息告知备案机关,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备案机关收到全部信息即为备案。备案机关发现已备案项目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实行核准管理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并通知有关部门。

      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条例》规定,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企业应当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企业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项目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理信息,通过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四是优化服务。为提高透明度,方便企业办事,《条例》规定,项目核准、备案原则上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办理;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通过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五是严格责任追究。《条例》对企业未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以及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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