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不抵触 有特色 可操作——聚焦我省地方立法的三个关键词

  • 2018年01月25日 08时13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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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年立法法修改后,省人大常委会在省委统一领导下,把积极稳妥推进设区的市和自治州行使地方立法权,作为推动依法治省的关键性工程来抓,特别注重指导市州加强立法能力建设,制定立法条例,梳理立法需求,科学编制立法规划和计划,制定相关工作程序和规则。

      目前,各市州均已按规定设立了人大法制委和常委会法工委,立法队伍建设实现历史性突破。数据显示,各市州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已出台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实体性法规35件,我省地方立法步入新的发展阶段。

      不抵触

      上位法在本地的具体细化


      在地方立法中,如何科学把握制度创新和不与上位法相抵触原则的关系,是实践中经常遇到和需要研究的问题。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各市州在省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严格遵循“不抵触”原则,确保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保持与上位法一致的同时,也成为相关上位法在本地的具体细化和补充。

      2016年以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和城乡建设进一步高质量地推进,全省21个市州需要加强针对新一轮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方面的法治建设,比如旧城、旧村改造过程中存在的违法建设、中心城区超标电动车大量上路等问题的依法管理和处置,亟须通过制定具有较强实用性、时代性、地域性的相关法规,依法进行规范。

      记者梳理发现,属于“城乡建设与管理”方面的地方实体性法规较多,包括《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眉山市城乡规划条例》《乐山市中心城区绿心保护条例》《自贡市物业管理条例》等,这些法规,无论是对“城乡建设”的内容设定,还是对“城乡管理”的内容设定,都严格遵循立法法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的有关立法授权,不仅包括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市政管理等方面,还细化到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公共建筑、公共治安以及燃气、交通、园林、绿化、道路市政公共设施等具体范畴,表现出立法选项的宽泛性。

      有特色

      立彰显地方元素的“适用之法”

      1月1日,《达州市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条例》正式施行。这是我省首部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的地方性法规。

      近年来,由于城乡建设进程加快、农村人口外出务工,传统建筑缺乏日常维护和合理保护,因自然损毁或人为因素,一些极具川东民居特色的传统建筑或民居院落正在消亡。达州有32个村落被列入国家级、省级传统村落名录,但存在着法律法规不健全,保护利用无规可循、修缮经费欠缺、保护意识缺乏等问题。该《条例》在经费保障、规划编制与审批、安全责任管理、修缮和风貌整治方案编制和实施、管理责任主体、如何利用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在保护传统村落的同时,鼓励人们在适当的空间开展合适的活动,让历史遗存与现实生活共融。

      有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灵魂。细数各市州近两年颁布的多部实体性法规,皆展现出具有一定地方特色的“适用之法”的特性。

      攀枝花围绕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建成国家战略资源创新开发试验区和全国阳光康养旅游目的地”定位,将《攀枝花市城市绿化条例》作为首部实体地方性法规。条例制定过程中,注重体现当地特色,规定有大气、噪音污染的工矿企业应当设立防护林带,鼓励采用体现本市观花、观果特色的乔木、灌木用于绿化项目建设。

      随着内江城市规模扩大、人口增长、企业发展,影响甜城湖生态环境的问题日益突出。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老百姓不断升级的生态需求提供法治保障,内江市在众多立法项目中,将甜城湖的保护作为最优先的立法项目付诸行动,努力用立法来守护绿水青山……

      《雅安市新村聚居点管理条例》《成都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眉山市城乡规划条例》《乐山市中心城区绿心保护条例》……都是具有地方特色的“适用之法”的典型代表。

      可操作

      立实用性强的“管用之法”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在地方立法工作中,“专家把脉+广泛民意”几乎成了“地方立法标准路径”。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全省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在法规草案的起草阶段,组织人大代表、各界人士和群众代表广泛参与立法听证会、征求意见会,以此确保广泛民意得到及时表达。尤其是在相关法规草案的审议阶段,按照“主导立法”的相关要求,通过本地的主流媒体公布地方法规草案,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和建议,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调研等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和方法,拓展群众参与地方立法渠道。

      法规实施后,不少地方还及时采取措施,推动法规落地落实。

      成都将法规施行情况纳入市人大常委会重点监督工作范畴,加强跟踪监督,确保每部地方性法规都能落到实处;

      自贡建立法规实施后评估机制,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调研、案例分析等方式,对条例内容的科学性、执行的有效性作出评价,为条例的进一步完善提供重要依据;

      《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施行后,该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开展了一次专项执法活动,理顺执法体制,清理过去的违法建设,完善执法程序,完成“控制增量、消化存量”的目标……

      努力把每部法规都制定成既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又体现人民意志的“良法”和“善法”,四川正在努力。 (记者 刘佳)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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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抵触 有特色 可操作——聚焦我省地方立法的三个关键词

  • 2018年01月25日 08时13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   2015年立法法修改后,省人大常委会在省委统一领导下,把积极稳妥推进设区的市和自治州行使地方立法权,作为推动依法治省的关键性工程来抓,特别注重指导市州加强立法能力建设,制定立法条例,梳理立法需求,科学编制立法规划和计划,制定相关工作程序和规则。

      目前,各市州均已按规定设立了人大法制委和常委会法工委,立法队伍建设实现历史性突破。数据显示,各市州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已出台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实体性法规35件,我省地方立法步入新的发展阶段。

      不抵触

      上位法在本地的具体细化


      在地方立法中,如何科学把握制度创新和不与上位法相抵触原则的关系,是实践中经常遇到和需要研究的问题。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各市州在省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严格遵循“不抵触”原则,确保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保持与上位法一致的同时,也成为相关上位法在本地的具体细化和补充。

      2016年以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和城乡建设进一步高质量地推进,全省21个市州需要加强针对新一轮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方面的法治建设,比如旧城、旧村改造过程中存在的违法建设、中心城区超标电动车大量上路等问题的依法管理和处置,亟须通过制定具有较强实用性、时代性、地域性的相关法规,依法进行规范。

      记者梳理发现,属于“城乡建设与管理”方面的地方实体性法规较多,包括《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眉山市城乡规划条例》《乐山市中心城区绿心保护条例》《自贡市物业管理条例》等,这些法规,无论是对“城乡建设”的内容设定,还是对“城乡管理”的内容设定,都严格遵循立法法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的有关立法授权,不仅包括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市政管理等方面,还细化到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公共建筑、公共治安以及燃气、交通、园林、绿化、道路市政公共设施等具体范畴,表现出立法选项的宽泛性。

      有特色

      立彰显地方元素的“适用之法”

      1月1日,《达州市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条例》正式施行。这是我省首部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的地方性法规。

      近年来,由于城乡建设进程加快、农村人口外出务工,传统建筑缺乏日常维护和合理保护,因自然损毁或人为因素,一些极具川东民居特色的传统建筑或民居院落正在消亡。达州有32个村落被列入国家级、省级传统村落名录,但存在着法律法规不健全,保护利用无规可循、修缮经费欠缺、保护意识缺乏等问题。该《条例》在经费保障、规划编制与审批、安全责任管理、修缮和风貌整治方案编制和实施、管理责任主体、如何利用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在保护传统村落的同时,鼓励人们在适当的空间开展合适的活动,让历史遗存与现实生活共融。

      有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灵魂。细数各市州近两年颁布的多部实体性法规,皆展现出具有一定地方特色的“适用之法”的特性。

      攀枝花围绕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建成国家战略资源创新开发试验区和全国阳光康养旅游目的地”定位,将《攀枝花市城市绿化条例》作为首部实体地方性法规。条例制定过程中,注重体现当地特色,规定有大气、噪音污染的工矿企业应当设立防护林带,鼓励采用体现本市观花、观果特色的乔木、灌木用于绿化项目建设。

      随着内江城市规模扩大、人口增长、企业发展,影响甜城湖生态环境的问题日益突出。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老百姓不断升级的生态需求提供法治保障,内江市在众多立法项目中,将甜城湖的保护作为最优先的立法项目付诸行动,努力用立法来守护绿水青山……

      《雅安市新村聚居点管理条例》《成都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眉山市城乡规划条例》《乐山市中心城区绿心保护条例》……都是具有地方特色的“适用之法”的典型代表。

      可操作

      立实用性强的“管用之法”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在地方立法工作中,“专家把脉+广泛民意”几乎成了“地方立法标准路径”。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全省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在法规草案的起草阶段,组织人大代表、各界人士和群众代表广泛参与立法听证会、征求意见会,以此确保广泛民意得到及时表达。尤其是在相关法规草案的审议阶段,按照“主导立法”的相关要求,通过本地的主流媒体公布地方法规草案,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和建议,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调研等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和方法,拓展群众参与地方立法渠道。

      法规实施后,不少地方还及时采取措施,推动法规落地落实。

      成都将法规施行情况纳入市人大常委会重点监督工作范畴,加强跟踪监督,确保每部地方性法规都能落到实处;

      自贡建立法规实施后评估机制,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调研、案例分析等方式,对条例内容的科学性、执行的有效性作出评价,为条例的进一步完善提供重要依据;

      《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施行后,该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开展了一次专项执法活动,理顺执法体制,清理过去的违法建设,完善执法程序,完成“控制增量、消化存量”的目标……

      努力把每部法规都制定成既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又体现人民意志的“良法”和“善法”,四川正在努力。 (记者 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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