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尊重和发挥人民主体作用——
论深入学习贯彻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精神

  • 2019年12月10日 08时01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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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强调,推进城乡基层治理制度创新和能力建设必须坚持人民当家作主,这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对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重要要求的深刻理解与贯彻落实。深入学习贯彻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精神,必须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尊重和发挥人民主体作用,让基层治理更好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

    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发展人民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紧紧依靠人民推动国家发展,是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一项显著优势。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从人民中汲取无穷的智慧和力量,是我们党跨过一道又一道沟坎,取得一个又一个胜利的根本原因。构建新时代四川城乡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离不开人民主体作用的充分发挥。

    每个人都生活在城乡基层,既是基层治理的受益者,也是基层治理的建设者,基层治理效能直接关系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如今,人们不仅期盼更好的教育、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可靠的社会保障等,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稳定等方面的需求不断增长,参与社会治理的意愿日益强烈。尊重和发挥人民在城乡基层治理中的主体作用,既需要健全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克服基层自治组织行政化倾向,解决各类主体参与基层治理意愿不强、机制不畅等问题,拓宽群众参与基层治理渠道,又需要提升群众自治能力,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广泛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尊重和发挥人民主体作用,需要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治化、规范化建设,创新协商议事形式和活动载体,鼓励开展村(居)民说事等各类协商,探索基层民主多种实现形式。对涉及城乡社区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关乎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原则上由村(社区)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牵头,组织居民群众协商解决;对婚丧大操大办、高额彩礼、铺张浪费、厚葬薄养等不良习俗,应充分发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红白理事会及新乡贤的作用积极治理,吸纳利益相关方、统一战线成员等参加公共事务,让城乡基层既充满活力,又有序活动,实现活力与秩序相统一。

    “大厦之成,非一木之材也;大海之阔,非一流之归也”。只有把蕴藏在人民中的无穷力量激发出来,才能扎实推进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为推动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夯实基础。

    责任编辑: 雷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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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重和发挥人民主体作用——
    论深入学习贯彻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精神

  • 2019年12月10日 08时01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强调,推进城乡基层治理制度创新和能力建设必须坚持人民当家作主,这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对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重要要求的深刻理解与贯彻落实。深入学习贯彻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精神,必须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尊重和发挥人民主体作用,让基层治理更好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

    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发展人民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紧紧依靠人民推动国家发展,是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一项显著优势。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从人民中汲取无穷的智慧和力量,是我们党跨过一道又一道沟坎,取得一个又一个胜利的根本原因。构建新时代四川城乡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离不开人民主体作用的充分发挥。

    每个人都生活在城乡基层,既是基层治理的受益者,也是基层治理的建设者,基层治理效能直接关系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如今,人们不仅期盼更好的教育、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可靠的社会保障等,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稳定等方面的需求不断增长,参与社会治理的意愿日益强烈。尊重和发挥人民在城乡基层治理中的主体作用,既需要健全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克服基层自治组织行政化倾向,解决各类主体参与基层治理意愿不强、机制不畅等问题,拓宽群众参与基层治理渠道,又需要提升群众自治能力,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广泛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尊重和发挥人民主体作用,需要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治化、规范化建设,创新协商议事形式和活动载体,鼓励开展村(居)民说事等各类协商,探索基层民主多种实现形式。对涉及城乡社区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关乎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原则上由村(社区)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牵头,组织居民群众协商解决;对婚丧大操大办、高额彩礼、铺张浪费、厚葬薄养等不良习俗,应充分发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红白理事会及新乡贤的作用积极治理,吸纳利益相关方、统一战线成员等参加公共事务,让城乡基层既充满活力,又有序活动,实现活力与秩序相统一。

    “大厦之成,非一木之材也;大海之阔,非一流之归也”。只有把蕴藏在人民中的无穷力量激发出来,才能扎实推进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为推动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夯实基础。

    责任编辑: 雷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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