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应该如何投诉?

  • 2014年10月08日 07时44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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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回放:

      某学校实验室设备招标项目,招标公告要求供应商应取得ISO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其产品应取得国家3C强制认证证书,但招标文件未要求提供证书原件。开评标工作进展顺利,评标结果显示A、B两家供应商分别为排序第一、第二意向中标供应商。从招标结果公示的当日起,B供应商就以每天3个电话的频率反映A供应商的前述两个证书有假,并提出书面质疑,因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遂向当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进行投诉,管理部门立即与证书的发证机构取得联系加以确认,确认结果表明A供应商的3C强制认证证书系伪造,宣布中标无效,责成招标采购单位否决其中标资格,同时追究其法律责任。招标采购单位决定原排序第二的B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

      案例点评:

      上述案例中,B供应商通过及时有效的投诉击败对手,但在一些有失公正的采购案例中,并不是所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供应商都能如此幸运,可以说,投诉是一门学问,只有善于此道,才能将自己有效地置于法律保护之下。

      首先要认真研究了解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供应商投诉的条件做到熟稔于心,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要懂得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知道投诉的程序、投诉的方式、向什么部门投诉、投诉的期限等,采取合法的手段和规范的程序积极维权,坐等处理和“横冲直撞”均不可取。供应商在投诉时须注意,投诉之前应首先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才可投诉。

      二要掌握确凿的证据。道听途说或是猜测臆断的东西不足为证,投诉书中应载明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佐证的材料可作为投诉书的附件。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投诉不但浪费时间,徒耗精力,而且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影响了投诉人自身的形象。如果一味地捏造事实无端攻击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其他当事人,一旦被财政部门认定为虚假、恶意投诉,麻烦可就大了,投诉供应商将受到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处罚。

      三要知道投诉受理和处理的职能部门,供应商有“冤”应向财政部门申诉。实际工作中,不少供应商要么心中没底不知向谁投诉,要么不管不顾胡乱投诉,其中直接向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投诉的情形较为多见,这些部门在不明就里的情况下时常越俎代庖,“代劳”应为财政部门负责的投诉受理、处理事务,造成政府采购监管职能的错位。

      四要注意投诉的时效性。政府采购投诉和其他经济案例的诉讼一样有着很强的时效性,所谓“过期不候”,供应商如果超过投诉的有效期限必定会“有冤难申”。《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了投诉的期限“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供应商在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应积极行动,不等不靠,迅速地收集投诉材料,撰写投诉书,争取在第一时间内投诉“到位”,以免后悔莫及。

      五要“得理不饶人”。受各种外界因素的干扰以及经办人个人素质的影响,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受理、处理供应商投诉案件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不公正甚至是严重玩忽职守的行为。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投诉供应商万万不可退缩,因为投诉人若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反而会招致更为严重的侵害,而应据理力争,对不公正的处理决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具体地讲,投诉人对同级财政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如有必要应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张栋天)
    责任编辑: 暴雨将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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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年10月08日 07时4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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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学校实验室设备招标项目,招标公告要求供应商应取得ISO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其产品应取得国家3C强制认证证书,但招标文件未要求提供证书原件。开评标工作进展顺利,评标结果显示A、B两家供应商分别为排序第一、第二意向中标供应商。从招标结果公示的当日起,B供应商就以每天3个电话的频率反映A供应商的前述两个证书有假,并提出书面质疑,因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遂向当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进行投诉,管理部门立即与证书的发证机构取得联系加以确认,确认结果表明A供应商的3C强制认证证书系伪造,宣布中标无效,责成招标采购单位否决其中标资格,同时追究其法律责任。招标采购单位决定原排序第二的B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

      案例点评:

      上述案例中,B供应商通过及时有效的投诉击败对手,但在一些有失公正的采购案例中,并不是所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供应商都能如此幸运,可以说,投诉是一门学问,只有善于此道,才能将自己有效地置于法律保护之下。

      首先要认真研究了解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供应商投诉的条件做到熟稔于心,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要懂得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知道投诉的程序、投诉的方式、向什么部门投诉、投诉的期限等,采取合法的手段和规范的程序积极维权,坐等处理和“横冲直撞”均不可取。供应商在投诉时须注意,投诉之前应首先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才可投诉。

      二要掌握确凿的证据。道听途说或是猜测臆断的东西不足为证,投诉书中应载明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佐证的材料可作为投诉书的附件。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投诉不但浪费时间,徒耗精力,而且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影响了投诉人自身的形象。如果一味地捏造事实无端攻击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其他当事人,一旦被财政部门认定为虚假、恶意投诉,麻烦可就大了,投诉供应商将受到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处罚。

      三要知道投诉受理和处理的职能部门,供应商有“冤”应向财政部门申诉。实际工作中,不少供应商要么心中没底不知向谁投诉,要么不管不顾胡乱投诉,其中直接向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投诉的情形较为多见,这些部门在不明就里的情况下时常越俎代庖,“代劳”应为财政部门负责的投诉受理、处理事务,造成政府采购监管职能的错位。

      四要注意投诉的时效性。政府采购投诉和其他经济案例的诉讼一样有着很强的时效性,所谓“过期不候”,供应商如果超过投诉的有效期限必定会“有冤难申”。《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了投诉的期限“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供应商在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应积极行动,不等不靠,迅速地收集投诉材料,撰写投诉书,争取在第一时间内投诉“到位”,以免后悔莫及。

      五要“得理不饶人”。受各种外界因素的干扰以及经办人个人素质的影响,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受理、处理供应商投诉案件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不公正甚至是严重玩忽职守的行为。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投诉供应商万万不可退缩,因为投诉人若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反而会招致更为严重的侵害,而应据理力争,对不公正的处理决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具体地讲,投诉人对同级财政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如有必要应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张栋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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