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纳税人已申请延缓所属期为2021年12月或2021年第四季度相关税费的,本应在今年4月申报缴纳,现可在今年10月,同9月份或第三季度的税费一并申报缴纳;
注意,若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1月1日后,《公告》实施前已缴纳入库的,2022年1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公告》实施前已缴纳入库的,都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