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措施》实施

  • 2023年01月12日 09时20分
  • 来源: 巴中市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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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充分发挥医疗保障制度优势,促进巴中市中医药创新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近日,巴中市医疗保障局、巴中市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巴中市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目前,《措施》已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

    《措施》提出,积极支持中医医疗机构发展。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含中西医结合、少数民族医、中医诊所)医疗机构、中药零售药店等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将符合条件的定点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严格按规定将三级公立中医医疗机构纳入首诊医院。将符合条件的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康复医院、安宁疗护中心、护理院以及养老机构内设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促进“互联网+中医药”发展,将符合规定的中医在线复诊、药品等中医药费用按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措施》提出,积极推动中医药服务价格改革。支持中医创新技术,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新开展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定价。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调价评估,符合调价条件时,稳妥有序做好价格调整工作。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按规定开展诊查费、中医体质辨识、中医健康调养咨询等特需医疗服务,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支持将公立医疗机构采购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挂网交易。

    《措施》提出,积极支持中医药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积极推进中医药使用,及时将符合《处方管理办法》《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但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常用剂量开具的中药饮片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积极将符合疫情诊疗规范的中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支持医疗机构中药院内制剂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支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推广使用。目录内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调剂范围内使用的,可按程序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加大对中医特色优势医疗服务项目的倾斜力度,医保支付不得设置不合理限制,切实保障参保群众享受传统中医诊疗服务的可及性。

    《措施》提出,完善适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政策。加强医保总额预算管理,对中医医疗机构(含中医医疗机构牵头组建的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在年度医保基金总额预算中,给予适当倾斜。探索建立按病种付费为主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体系。建立中医药临床应用的激励机制,在DRG支付清算工作中,实行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诊治率(简称中治率)与医保支付挂钩的激励机制。鼓励定点中医医疗机构在其诊疗范围内承担医保门诊慢特病的诊疗,在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按人头付费,鼓励家庭医生提供中医药服务,鼓励中医医师和有条件的中医诊所组建团队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支持建设中医医疗机构牵头组建的紧密型县域医疗共同体,推动优质中医药医疗资源下沉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断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扩大基本医保统筹基金保障范围。按规定将符合医疗保障政策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包括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和中药制剂等)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将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障政策规定的应由个人负担的中医药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措施》提出,严格医保基金监管。持续推进医保智能监控制度建设,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深入推进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推进定点中医药机构从严落实基金使用主体责任,合理使用医保基金,规范中医药诊疗服务行为,全面加强对中医药定点医药机构违法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监管。建立完善医保、中医药部门主导,市场监管、公安、税务等部门协同监管的综合监管制度,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常态开展联合检查,严打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提升联管联防综合效能。

    责任编辑: 张竹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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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中市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措施》实施

  • 2023年01月12日 09时20分
  • 来源: 巴中市府
  • 为充分发挥医疗保障制度优势,促进巴中市中医药创新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近日,巴中市医疗保障局、巴中市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巴中市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目前,《措施》已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

    《措施》提出,积极支持中医医疗机构发展。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含中西医结合、少数民族医、中医诊所)医疗机构、中药零售药店等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将符合条件的定点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严格按规定将三级公立中医医疗机构纳入首诊医院。将符合条件的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康复医院、安宁疗护中心、护理院以及养老机构内设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促进“互联网+中医药”发展,将符合规定的中医在线复诊、药品等中医药费用按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措施》提出,积极推动中医药服务价格改革。支持中医创新技术,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新开展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定价。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调价评估,符合调价条件时,稳妥有序做好价格调整工作。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按规定开展诊查费、中医体质辨识、中医健康调养咨询等特需医疗服务,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支持将公立医疗机构采购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挂网交易。

    《措施》提出,积极支持中医药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积极推进中医药使用,及时将符合《处方管理办法》《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但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常用剂量开具的中药饮片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积极将符合疫情诊疗规范的中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支持医疗机构中药院内制剂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支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推广使用。目录内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调剂范围内使用的,可按程序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加大对中医特色优势医疗服务项目的倾斜力度,医保支付不得设置不合理限制,切实保障参保群众享受传统中医诊疗服务的可及性。

    《措施》提出,完善适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政策。加强医保总额预算管理,对中医医疗机构(含中医医疗机构牵头组建的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在年度医保基金总额预算中,给予适当倾斜。探索建立按病种付费为主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体系。建立中医药临床应用的激励机制,在DRG支付清算工作中,实行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诊治率(简称中治率)与医保支付挂钩的激励机制。鼓励定点中医医疗机构在其诊疗范围内承担医保门诊慢特病的诊疗,在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按人头付费,鼓励家庭医生提供中医药服务,鼓励中医医师和有条件的中医诊所组建团队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支持建设中医医疗机构牵头组建的紧密型县域医疗共同体,推动优质中医药医疗资源下沉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断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扩大基本医保统筹基金保障范围。按规定将符合医疗保障政策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包括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和中药制剂等)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将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障政策规定的应由个人负担的中医药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措施》提出,严格医保基金监管。持续推进医保智能监控制度建设,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深入推进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推进定点中医药机构从严落实基金使用主体责任,合理使用医保基金,规范中医药诊疗服务行为,全面加强对中医药定点医药机构违法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监管。建立完善医保、中医药部门主导,市场监管、公安、税务等部门协同监管的综合监管制度,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常态开展联合检查,严打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提升联管联防综合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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