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次常务会议:《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与特点

  • 2013年06月05日 00时00分
  • 来源: 省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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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与特点

    杨志刚

    2013年6月4日

     

      
      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刑事诉讼法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其目的除了追究犯罪,还在于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因此,刑事诉讼法有“人权法”之称,也被称为“小宪法”。刑事诉讼法和公民人身自由、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保护息息相关,是与公民宪法基本权利关系最密切的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7月1日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12年进行了第二次重大修改。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共四章、290条,其主要内容和特点可概括为“八个坚持”、“五个创新”。

      ——第一个“坚持”:坚持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犯罪是对国家和社会危害最大的违法行为,打击和惩罚犯罪任何时候都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任务。同时,去年修改后的新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原则写入总则第2条,人权保障被至于空前重要的位置,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既要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证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彰显了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

      ——第二个“坚持”:坚持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在我国,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第3条),体现了国家追诉的原则。

      ——第三个“坚持”:坚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第5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只服从法律的规定,由自己的独立意志决定行为的方式和程序,并独立地作出结论,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个“坚持”:坚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第7条)。三个部门既要依法行使各自职权、各负其责,又要协调一致、共同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同时还要对其他机关发生的错误和偏差予以纠正、防止权力滥用。

      ——第五个“坚持”:坚持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地位(第8条)。人民检察院要对刑事诉讼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主要体现在刑事立案监督、刑事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事执行监督四个方面。

      ——第六个“坚持”:坚持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第14条)。刑事诉讼必须有诉讼参与人的参与,这是现代诉讼民主的重要标志。

      ——第七个“坚持”:坚持审判公开原则。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一律公开进行(第11条)。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第183条)。

      ——第八个“坚持”:坚持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第12条)。这对于保障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审判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免遭侵犯,促进文明司法、民主司法和防止有罪推定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个“创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得到更大程度的保障。新刑事诉讼法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第14条),并进一步完善了辩护制度。首先,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诉讼的辩护人身份。其次,保障了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再次,保障了律师阅卷的权利。

      ——第二个“创新”:证据制度更加彰显了对于人权保障的格外关注。首先是新刑事诉讼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第50条)。这是对司法机关收集证据的原则性要求,即不得以任何强迫性手段迫使任何人认罪和提供证明自己有罪的证据。同时,第一次在国家立法层面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从制度上遏制刑讯逼供及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

      ——第三个“创新”:进一步完善了侦查措施。新刑事诉讼法第一次将技术侦查纳入刑事诉讼法的调整范围,对技术侦查的适用范围、适用主体、执行主体、适用期限、保密义务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秘密侦查、控制下交付等特殊侦查措施(第148条、149条、150条、151条、152条)。同时,加强了对于侦查活动的监督和制约。

      ——第四个“创新”:完善了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审判程序直接关系到审判的公正与否。新刑事诉讼法根据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对所有的审判程序都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第五个“创新”:构建了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和解程序。刑事和解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达成和解协议以后,办案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不再追诉,或者对其作出宽缓处理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新刑事诉讼法肯定了这一源于实践的创新举措的积极意义。同时,为了防止出现“以钱赎刑”或因经济能力不同而导致不公平,对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作了严格限定,规定只适用于两类特定案件(第277条)。

      贯彻实施新的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执法、刑事司法提出了新的挑战。当前,要结合贯彻实施这部法律,不断推进刑事执法、刑事司法工作体制机制创新,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抓紧研究解决相关配套问题,如看守所讯问室、会见室规划建设,配齐配全录音录像及安检设备,完善侦查人员、鉴定人出庭作证规范,以及技术侦查手段使用的内部监督管理规定等问题。

      

    责任编辑: 张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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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2次常务会议:《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与特点

  • 2013年06月05日 00时00分
  • 来源: 省法制办
  • 《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与特点

    杨志刚

    2013年6月4日

     

      
      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刑事诉讼法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其目的除了追究犯罪,还在于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因此,刑事诉讼法有“人权法”之称,也被称为“小宪法”。刑事诉讼法和公民人身自由、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保护息息相关,是与公民宪法基本权利关系最密切的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7月1日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12年进行了第二次重大修改。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共四章、290条,其主要内容和特点可概括为“八个坚持”、“五个创新”。

      ——第一个“坚持”:坚持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犯罪是对国家和社会危害最大的违法行为,打击和惩罚犯罪任何时候都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任务。同时,去年修改后的新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原则写入总则第2条,人权保障被至于空前重要的位置,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既要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证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彰显了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

      ——第二个“坚持”:坚持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在我国,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第3条),体现了国家追诉的原则。

      ——第三个“坚持”:坚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第5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只服从法律的规定,由自己的独立意志决定行为的方式和程序,并独立地作出结论,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个“坚持”:坚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第7条)。三个部门既要依法行使各自职权、各负其责,又要协调一致、共同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同时还要对其他机关发生的错误和偏差予以纠正、防止权力滥用。

      ——第五个“坚持”:坚持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地位(第8条)。人民检察院要对刑事诉讼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主要体现在刑事立案监督、刑事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事执行监督四个方面。

      ——第六个“坚持”:坚持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第14条)。刑事诉讼必须有诉讼参与人的参与,这是现代诉讼民主的重要标志。

      ——第七个“坚持”:坚持审判公开原则。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一律公开进行(第11条)。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第183条)。

      ——第八个“坚持”:坚持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第12条)。这对于保障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审判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免遭侵犯,促进文明司法、民主司法和防止有罪推定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个“创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得到更大程度的保障。新刑事诉讼法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第14条),并进一步完善了辩护制度。首先,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诉讼的辩护人身份。其次,保障了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再次,保障了律师阅卷的权利。

      ——第二个“创新”:证据制度更加彰显了对于人权保障的格外关注。首先是新刑事诉讼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第50条)。这是对司法机关收集证据的原则性要求,即不得以任何强迫性手段迫使任何人认罪和提供证明自己有罪的证据。同时,第一次在国家立法层面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从制度上遏制刑讯逼供及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

      ——第三个“创新”:进一步完善了侦查措施。新刑事诉讼法第一次将技术侦查纳入刑事诉讼法的调整范围,对技术侦查的适用范围、适用主体、执行主体、适用期限、保密义务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秘密侦查、控制下交付等特殊侦查措施(第148条、149条、150条、151条、152条)。同时,加强了对于侦查活动的监督和制约。

      ——第四个“创新”:完善了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审判程序直接关系到审判的公正与否。新刑事诉讼法根据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对所有的审判程序都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第五个“创新”:构建了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和解程序。刑事和解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达成和解协议以后,办案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不再追诉,或者对其作出宽缓处理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新刑事诉讼法肯定了这一源于实践的创新举措的积极意义。同时,为了防止出现“以钱赎刑”或因经济能力不同而导致不公平,对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作了严格限定,规定只适用于两类特定案件(第277条)。

      贯彻实施新的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执法、刑事司法提出了新的挑战。当前,要结合贯彻实施这部法律,不断推进刑事执法、刑事司法工作体制机制创新,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抓紧研究解决相关配套问题,如看守所讯问室、会见室规划建设,配齐配全录音录像及安检设备,完善侦查人员、鉴定人出庭作证规范,以及技术侦查手段使用的内部监督管理规定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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