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拟出台规定:禁止民用无人机在六个区域上空飞行
办法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生产、销售、使用及安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前款所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民用无人机)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自备飞行控制系统,最大起飞质量大于0.25千克(含0.25千克),并从事军事、警务、海关缉私和公共航空运输以外飞行活动的航空器。
办法从日常管理、飞行管理、应急处置、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明确了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生产、销售、使用及安全管理活动的管理办法。办法提出,省人民政府加强对民用无人机安全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军地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机制,协调解决民用无人机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市(州)、县(市、区)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分级联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民用无人机实施安全管理。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配合飞行管制部门、民航部门、机场管理机构做好机场净空区环境保护、民航飞行安全和运行秩序的维护工作,及时查处民用无人机干扰民航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飞行管制、民航、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空域、航空器及飞行安全活动管理。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监督、工商、体育、气象、海关、测绘、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依照职责做好民用无人机安全管理工作。
办法规定,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配合飞行管制部门、民航部门、机场管理机构做好机场净空区环境保护、民航飞行安全和运行秩序的维护工作,及时查处民用无人机干扰民航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办法规定,开展民用无人机飞行活动,应当依法向飞行管制和民航部门提出飞行空域和飞行计划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办法对无人机飞行空域划分为管制空域、报备空域、自飞区域。
办法提出,未经批准,禁止民用无人机在以下区域上空飞行:
(一)民用机场沿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范围内的净空保护区域;
(二)军事管理区、党政机关、监狱、发电厂、加油站、港口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三)铁路和省级以上公路及其两侧50米范围内;
(四)军工、通讯、能源生产供给、危险化学物品生产储存、大型物资储备、交通枢纽等重点防控目标区;
(五)车站、码头、大型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域;
(六)省和市(州)人民政府公告、公安部门执行警卫安保任务的临时管制区域。
办法要求,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飞行规则;
(二)对所操控民用无人机的飞行安全负责;
(三)在飞行前准备并检查民用无人机状态;
(四)依法取得驾驶员资质,并随身携带相应的驾驶证照和相关飞行手续;
(五)服从空中管制,按照经批准的飞行计划实施飞行活动。
若有修改意见可反馈省法制办。 (记者 吴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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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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